„使用牌照稅繳納地點
1. 持繳款書就近至有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如銀行、合作社、農會但郵政機構除外)繳納。
2. 持繳款書至便利商店繳納。
3. 使用自動櫃員機轉帳繳稅。
4. 使用晶片金融卡網際網路繳稅。
5. 利用存款帳戶辦理委託轉帳代繳稅款。
6. 使用信用卡繳稅。
使用牌照稅開徵期:
自用汽(機)車:每年開徵一次,徵期自四月一日起至四月卅日止。
營業用汽車:每年開徵二次,徵期為每年4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及10月1日起至10月31日止。
補發使用牌照稅繳款書:
1. 牌照稅開徵期間未收到稅單者,請持行車執照向當地稅捐稽徵處或監理所站申請補發。
2. 您可利用通信方式或電話申請補發,請洽主管課或稅捐處。
„使用牌照稅稅率
小客車使用牌照稅稅額表
附註:小客貨兩用車之稅額按自用小客車之稅額課徵
„ 使用牌照稅罰款
1. 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逾規定徵稅期間繳稅者,每逾二日按其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至逾三十日 為止 ,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2. 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之罰鍰。
3. 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之罰鍰。
4. 違反使用牌照稅法第十一條規定,經查獲之交通工具,主管稽徵機關應責令補稅領照並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之 罰鍰使用牌照稅法第十一條係規定臨時牌照及試車牌照之領用,應納稅額之計算日期間等規定)。
5. 新購未領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除責令補稅外,並處以應納稅款一倍之罰鍰。
6. 交通工具使用牌照如有轉責移用者,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之罰鍰。
„ 使用牌照稅退稅
1. 交通工具已辦妥報廢、繳、註銷、報停等異動登記手續,已繳納之牌照稅得申請退還實際未使用日數之稅款。
2. 申請退還溢繳之牌照稅,應憑a繳納之稅單收據b車主(納稅人)之身分證、私章c辦妥報廢繳、註銷、報停之異動登記書單主聯,向當地稅捐稽徵處申請退稅,如係重複繳納牌照稅,應檢附兩張稅單收據及申請人之身分證私章向當地稅捐稽徵處申請退稅。
[ Print | To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