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地點
台灣銀行或台北銀行委託之各地金融機構均可繳納。
郵局或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超商。
燃料使用費開徵期:
1. 自用汽車:每年7月1日起至7月31日止,徵收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費額。
2. 營業汽車:分春、夏、秋、冬,四季開徵。
春季:每年03月01日至03月31日
夏季:每年06月01日至06月30日
秋季:每年09月01日至09月30日
冬季:每年12月01日至12月31日
3. 機車:每二年換發行車執照一次預繳兩年費額。
補發燃料使用費繳款書
1. 如汽車燃料使用費繳款書遺失或因故未收到,可憑車牌號碼或行車執照至各監理單位窗口申請補發。
2. 利用傳真、通信或E-Mail至各監理單位補發。
3. 至統一、全家、萊爾富等超商之多媒體補單機補發繳納。
„ 燃料使用費費率
備註:
1. 每季費額:
汽油車=2.5元 X 每月耗油量 X3月
柴油車=1.5元 X 每月耗油量 X3月
2. 每年費額:
汽油車=2.5元 X 每月耗油量 X12月
柴油車=1.5元 X 每月耗油量 X12月
3. 按日計算費額時為每季費額除以3月除以30日,尾數算至元為止角以下免收。
„ 燃料使用費罰款
1. 依公路法第75條規定略以汽車所有人不依規定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者,公路主管機關應限期通知其繳納;逾期不繳者,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鍰。
2. 公路法第七十五條規定逾期不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罰鍰基準,如下:
„ 燃料使用費退費
1. 汽車、機車辦理完成報廢、報停、繳銷、註銷等異動登記,於指定窗口領取溢繳之汽車燃料費退費憑單。
2. 申請溢繳之汽車燃料費直接撥入個人帳戶。
3. 溢繳之汽車燃料費未依前述辦理,由電腦自動抓檔,列印汽燃費收入退費憑單,掛號郵寄車主,車主可就近存入金融機構開立之帳戶內,經由票據交換兌領。
4. 重複繳納者,檢附2張收據向車籍所在地監理機關申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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