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汽車乘客責任險
承保範圍:
1. 經雙方同意,在被保險人加繳保險費後,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乘客死亡、殘廢或受有體傷時,保險公司依照本保險單汽車第三人責任險有關條款及下列各項規定負賠償之責。
2. 前項所稱乘客包括駕駛人及乘坐或上下被保險汽車之人。
3. 本保險之承保人數以行車執照所載人數為準。
不保事項:
駕駛人受酒類影響所致其死亡、殘廢或受有體傷者,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自負額:
本保險無自負額。
其他:
依照財政部規定自90年7月1日起,本保險理賠死亡及殘廢金額按保額之3倍給付,理賠體傷金額按保額之1.5倍給付。